【法条原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一、告知内容
应当告知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让当事人了解处罚的全面信息。
二、告知权利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保障程序参与权。
三、告知时机
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事后告知无效。
四、程序保障
告知是法定程序,未告知或告知不全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实践意义】本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规范处罚程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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