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限,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超越权限设定的处罚无效。公民、法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