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处罚。
二、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依申请启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不得拒绝。
四、程序保障
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提高处罚决定的公正性。
【实践意义】本条完善了处罚程序,对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处罚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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