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一、权利保障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这是基本的程序权利。
二、听取义务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不得拒绝或敷衍。
三、复核义务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禁止加重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消除当事人顾虑。
【实践意义】本条保障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对防止专断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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