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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轻微违法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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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轻微违法免罚解读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款解读】

一、轻微免罚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不予处罚。

二、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体现宽严相济。

三、无过错不罚

当事人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体现主客观相统一。

四、但书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

【实践意义】本条体现了行政处罚的谦抑性,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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