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轻微免罚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不予处罚。
二、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体现宽严相济。
三、无过错不罚
当事人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体现主客观相统一。
四、但书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
【实践意义】本条体现了行政处罚的谦抑性,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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