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一、上缴国库
罚款和没收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
二、收支分离
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防止利益驱动执法。
三、公开处理
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公开拍卖或按规定处理,防止暗箱操作。
四、禁止返还
罚款不得与行政机关利益挂钩,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
【实践意义】本条切断了处罚与利益的联系,对防止逐利执法、维护执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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