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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常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撰稿:法治科普编辑部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实务要点

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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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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