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守法守章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禁止滥用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三、禁止滥用有限责任
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法人人格否认
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意义】本条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防止股东滥用权利、保护债权人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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