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货币出资
股东可以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形式出资。
二、非货币出资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三、出资条件
非货币财产必须可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
四、评估作价
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实践意义】本条明确了出资方式,对指导股东出资、保障资本充实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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