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章程规定
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三、合并分立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强制解散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司法解散
法院依申请判决解散公司。
【实践意义】本条明确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对规范公司退出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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