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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监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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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监高义务解读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条款解读】

一、忠实义务

应当忠诚于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勤勉义务

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三、禁止受贿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非法收入。

四、禁止侵占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保护公司资产安全。

【实践意义】本条确立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对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内部人控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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