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系统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第三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四十二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四十四条: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根本性、不可剥夺性的特点,是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来源和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