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明确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核心基础性条款 。

宪法第五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本条包含五个核心要义。
第一,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明确国家治理依靠宪法和法律,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摒弃人治思维,保障国家治理稳定有序推进。
第二,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全国范围内法律体系保持协调一致,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所有立法活动的总遵循,保障国家法治体系上下贯通、标准统一。
第三,宪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的原则、规定相冲突。如果下位法与宪法抵触,就失去合法效力,这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关键规则。
第四,所有主体都必须守法。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每一个组织,都要以宪法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只要出现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应当依法予以追责。
第五,不允许存在法外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职位高低、身份差别,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殊权利,没有法外开恩的空间。
宪法第五条充分体现了“依宪治国”的理念。宪法的权威源自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无论是公权力行使,还是普通公民社会生活,都应当在宪法法律划定的框架之内开展。敬畏宪法、遵守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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