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公民界定
第一款以国籍作为公民的唯一标准,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二、平等原则
第二款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括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守法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差别对待。
三、人权保障
第三款是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保障成为宪法基本原则。
四、权利义务统一
第四款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实践意义】本条是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石,为平等权、人权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