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一、权利性质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身自由,其他权利无从谈起。
二、逮捕程序
第二款规定了严格的逮捕程序: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三机关分工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三、禁止非法拘禁
第三款明确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为公民人身自由提供全面保护。
四、禁止非法搜查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完整,防止公权力对公民的不当侵犯。
五、救济途径
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或检举。
【实践意义】本条是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宪法依据,对规范强制措施、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