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一、权利与义务统一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保障劳动权,公民应当通过劳动为社会做贡献。
二、国家促进就业
国家有义务创造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体现了积极保障劳动权的理念。
三、劳动态度
提倡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奖励先进,弘扬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
四、就业培训
国家对就业前公民进行必要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
【实践意义】本条为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充分就业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