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一、权利与义务
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公民应当接受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
二、全面发展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反对片面追求分数。
三、教育公平
受教育权平等是教育公平的核心,国家应当消除教育歧视,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
四、国家责任
国家有义务发展教育事业,建设学校,培养师资,提供教育经费,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实践意义】本条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宪法依据,对推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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