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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六条: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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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六条:受教育权解读

【法条原文】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条款解读】

一、权利与义务

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公民应当接受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

二、全面发展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反对片面追求分数。

三、教育公平

受教育权平等是教育公平的核心,国家应当消除教育歧视,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

四、国家责任

国家有义务发展教育事业,建设学校,培养师资,提供教育经费,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实践意义】本条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宪法依据,对推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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