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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条:筑牢民族平等团结的法治根基 原创

整理:中制法媒网   撰稿:普法编辑部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确立了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准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 。

宪法第四条:筑牢民族平等团结的法治根基

宪法第四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本条包含四层核心内涵。

 

第一,各民族一律平等是首要原则。宪法明确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水平高低,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国家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与压迫,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各类行为,维护各民族共同的尊严与权益。

 

第二,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平等不只是形式上的同等对待。国家立足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条件,在经济建设、教育文化、民生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助力民族地区补齐发展短板,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利。需要明确,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治权是国家统一框架下的地方自治,绝不允许借自治搞分裂。

 

第四,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自由。宪法赋予各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同时允许各民族自主保持或者改革自身风俗习惯。尊重文化差异,是民族团结的重要基础。

 

民族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宪法第四条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划定了民族工作的法治边界。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是每一位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定义务。各族人民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才能共同守护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安定繁荣。

 

来源:公开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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