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章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形成了完整的国家治理架构。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主要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等。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