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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撰稿:法治科普编辑部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出了系统规定。

一、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无论年龄、性别、民族,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八条):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三、监护制度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实践意义

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助于判断个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需要监护人同意等重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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