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这是判断合同、协议等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签订重要合同前,应当审查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