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用于解决自然人下落不明时的法律关系问题。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解决了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时的财产管理和法律关系确定问题,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