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权利能力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
二、始于出生
自然人从出生时取得权利能力,出生的认定标准是独立呼吸说,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并能独立呼吸。
三、终于死亡
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以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
四、一律平等
所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有所区别。
【实践意义】本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时间范围,是确定权利义务归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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