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一、意思自治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体现意思自治理念,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事务。
二、设立自由
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与谁建立法律关系、建立何种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变更自由
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权利义务内容,适应情况变化。
四、终止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退出交易,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自愿原则保障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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