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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离婚案未宣判竟被“被离婚”,妻子持伪造判决书再婚迁户

安徽男子离婚案未宣判竟被“被离婚”,妻子持伪造判决书再婚迁户

来源:中制法媒网   作者:川

2026年5月,安徽淮北市濉溪县男子许先生遭遇离奇事件:其与妻子崔某的离婚诉讼尚未宣判,自己户籍信息却被莫名变更为“离婚”。经查,系崔某使用伪造的法院判决书办理,而这份假文书由河南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协助完成。更令人震惊的是,崔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已与他人生子,并持假判决再婚迁户。目前许先生已报警,案件引发对户籍审查程序及重婚罪认定的广泛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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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始末

 

- 婚姻与诉讼:许先生与崔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子。2023年3月,崔某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5月,崔某再次起诉离婚,案件定于2026年3月开庭,截至5月仍未宣判。

- 诡异“被离婚”:2026年初,许先生查询户籍信息时发现,自己婚姻状态已被改为“离婚”,且崔某户口已迁出。经核实,2025年8月,崔某持一份编号为(2025)皖0621民初1448号的濉溪县法院民事判决书,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了婚姻变更及迁户手续。

- 伪造文书溯源:警方调查确认,该判决书系伪造,并非濉溪县法院出具。伪造者为河南基层法律工作者崔某飞,他受崔某委托代理离婚诉讼,私自伪造判决书供其使用。

- 妻子涉嫌重婚:2025年8月5日,崔某持假判决在河南永城市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于次日迁户。而其与许先生的婚姻当时仍合法存续,且崔某在分居期间已与他人生育一子。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户籍审查程序之问

- 许先生质疑:公安机关为何未核实判决书真伪,仅凭一纸文书就变更婚姻状态?

- 警方回应: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户籍部门对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民警流程合规,无违规行为。

- 律师解读:户籍民警无义务对每份司法文书做实质性核验,否则超出实务能力与规范要求 。

2. 重婚罪认定之争

- 法律规定:《刑法》第258条明确,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关键分歧:崔某是否构成重婚,取决于其主观故意——若明知与许先生婚姻未解除,仍持假判决再婚,构成重婚罪;若被伪造者蒙骗、不知情,则可能不构成 。

- 本案事实:崔某主动委托他人伪造文书,并持假判决再婚,主观故意明显,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

3. 伪造文书法律后果

- 伪造者崔某飞: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崔某:同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共犯与重婚罪,依法可数罪并罚。

 

三、最新进展

 

- 许先生已报警并提起相关法律程序,要求追究崔某及伪造者刑事责任。

- 濉溪县公安局曾于2026年3月立案,后以“无犯罪事实”撤销,目前许先生正申请复议与监督。

- 许先生婚姻状态已恢复为“已婚”,崔某户籍被退回原籍 。

 

四、案件警示

 

此案暴露两大漏洞:一是基层法律服务监管缺位,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伪造司法文书;二是户籍与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假文书有机可乘。同时警示公众:婚姻关系解除须经法定程序,伪造文书、恶意重婚终将面临法律严惩。


发布时间:2026-05-28  阅读:25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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