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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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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被辞退能否索赔?63岁保安维权败诉案例厘清用工边界

来源:中制法媒网   作者:川

在当下社会,不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群众,为增加家庭收入、充实日常生活,仍选择入职小区物业、企事业单位,从事保安、门卫、保洁等基础服务岗位。但由于多数超龄务工人员法律认知薄弱,普遍分不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解聘后,常常误以为自己和普通在岗职工一样,享有辞退赔偿权益,进而引发民事纠纷。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超龄用工纠纷案件,通过真实判决结果,清晰划清超龄就业的法律保护范围,为广大高龄务工群体提供权威普法参考。

 

本案当事人向某,今年63岁,早已超出男性职工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5月,向某经过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入职当时,双方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自愿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劳务聘用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务服务内容、工作时长及每月1800元的劳务报酬标准,明确双方属于平等民事合作关系,并非劳动用工关系。

 

入职工作一年时间未满,2026年3月,该物业公司根据内部岗位调整安排,单方面通知向某终止劳务合作,不再继续聘用。突然失去工作的向某心生不满,认为自己长期在岗履职、无任何工作失误,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辞退属于违规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向某参照劳动用工相关标准,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申请,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用工的赔偿金3800元。

 

案件维权过程中,向某首先向劳动仲裁机构递交仲裁材料,希望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追回赔偿。但仲裁部门审核案件主体信息后,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仲裁机构解释,劳动法律保护的是法定劳动者群体,向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合法劳动主体资格,其与单位产生的用工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畴。

 

仲裁维权受阻后,向某随即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坚持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辞退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核查双方签署的劳务合同、入职登记资料、薪资发放流水以及用工事实记录,对案件法律关系作出精准认定。审理法官指出,依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主体身份自动终止,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超龄人员再次参与社会务工,无论岗位性质是否为全职在岗,双方建立的都属于劳务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权益保障、解约规则、赔偿标准上存在本质区别。普通劳动合同用工中,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随意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劳务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权利义务以双方书面协议约定为准。若无明确违约、补偿条款,用工单位按照合理规则终止劳务合作,无需承担劳动法层面的经济补偿、双倍赔偿等责任。

 

本案中,双方自始至终按照劳务模式履约,合同真实有效,物业公司终止合作的行为不存在民事违约情形。基于完整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深度普法:超龄务工必须认清两大核心区别

 

现实生活中,大量超龄务工人员容易陷入维权误区,习惯性将劳务用工等同于劳动用工,最终导致维权失败。结合本案,法官重点厘清关键法律差异。

 

首先是法律保护体系不同。未满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面保护,享有社保缴纳、加班薪资、带薪休假、违法辞退赔偿等法定权益;超龄务工人员仅受《民法典》民事合同规则约束,无强制社保、无劳动补偿金、无解雇赔偿金。

 

其次是解约后果不同。劳动关系解除有严格法定条件,企业不得随意辞退;劳务关系解除以双方约定为先,无法律强制续聘义务,只要不存在拖欠报酬、协议违约等情形,单方终止合作无需赔付。

 

法务提醒:超龄就业群体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针对当前庞大的超龄就业群体,法律人士建议,高龄务工者入职前务必主动确认签约类型,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切勿盲目签字。同时要完整留存工作记录、薪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可主动与用工单位协商,在劳务合同中补充解约补偿、意外保障等条款,提前规避无故解约、工作受伤无人赔付等风险。

 

通过本案不难看出,法律保护合法劳动权益,但不支持超范围维权。广大超龄务工人员应主动学法懂法,准确认知自身用工身份,理性维权、合法维权,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造成不必要的时间与精力损耗。


发布时间:2026-07-02  阅读: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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