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下旬,杭州中院审结全国首例AI替代用工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行为无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26万余元,为新业态用工纠纷划定清晰司法边界。
当事人周某在企业从事质检岗位多年,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6年初企业引入全自动AI质检系统,管理者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口头通知周某调至保洁岗位,薪资下调近一半,若不服从安排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周某多次协商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认定企业行为违法,企业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特指企业搬迁、业务彻底关停、行业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控外部变动,单纯引入AI技术优化生产线属于企业自主经营升级,不属于法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企业未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直接强制调岗降薪,实质逼迫员工主动离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企业全部诉求,判令一次性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法官在释法中提示广大劳动者,遇到企业以自动化、数字化转型为由随意调整岗位、削减薪酬,无需被动妥协,可保留聊天记录、岗位通知、工资流水等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维权。
对企业而言,技术迭代不能忽视劳动者合法权益,如需调整用工,应采取协商转岗、技能培训、协商解除补偿等合规方式,单方强制变更用工条件将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本案清晰厘清数字时代劳资双方权利边界,为同类劳动纠纷提供统一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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