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制法媒网|法治民生实证调研平台,整理公开权威资料开展普法科普,内容仅作研习参考,权威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 中制法媒网|法治民生实证调研平台,整理公开权威资料开展普法科普,内容仅作研习参考,权威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
  法律法治

禁渔期多次电鱼仅获利三千余元,二人获刑还需放流三十余万尾鱼苗修复水域生态 原创

整理:中制法媒网   撰稿:川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觉得电鱼只是捞几条野生鱼、涉案金额不大,最多被渔政罚款,不会触碰刑事红线。广西隆安法院近期公开巡回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给出清晰的法治警示:禁渔期内使用电击方式捕鱼,即便牟利数额不高,同样构成刑事犯罪,除承担刑期外,还需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用增殖放流弥补水域生态损害。

 

调查员从该案审理材料中核实,许某、黄某某两名被告人,在当地禁渔管控时段内,先后9次前往右江隆安县金鸡滩下游河段,利用电鱼设备实施捕捞作业。前八次捕捞所得水产品对外售卖,累计非法获利3851元;第九次实施电鱼捕捞过程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渔获物经评估价值366元。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二人破坏水生资源的生态侵权责任。

 

隆安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在江边广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结合二人犯罪次数、捕捞方式、认罪悔罪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许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涉案电鱼作案工具,缓刑考验期内,二人均被禁止从事水产品捕捞相关活动。在刑事处罚之外,法庭判令两名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需要在涉案河段投放成鱼149.94斤、幼鱼309200尾,通过补偿性增殖放流,修复被电击作业破坏的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

 

调查员结合本案开展法条解读,《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电鱼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手段,高压电流入水后,不仅会直接电死成年鱼类,鱼卵、幼鱼、水底浮游生物都会遭到毁灭性杀伤,极易破坏水域食物链,这种损害具有长期性,远不能用卖出渔获的金额衡量。不少群众误以为“没卖多少钱就没事”,恰恰忽视了电鱼这种捕捞方式本身具备极强生态破坏性,是司法重点打击的类型。

 

不少人疑惑,已经判了缓刑,为什么还要花钱投放鱼苗?调查员解释,刑事责任和生态损害民事责任相互独立、互不替代。刑事处罚是对破坏水产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戒;而增殖放流属于生态修复,目的是弥补水体生物资源损失,恢复水域生态平衡,也是环境资源类案件恢复性司法的典型方式。

 

调查员梳理同类案件发现,农村、沿江沿河区域,常有村民抱着自用、少量售卖的想法私设电鱼设备。在此郑重提示:禁渔期、禁渔区、电鱼/毒鱼/炸鱼三类情形,只要满足其一,就属于高危违法情形,不以渔获多少、获利高低作为唯一入罪标准。一旦被查实,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若发现河道、江域有人实施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可及时向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水生生态环境。从事渔业活动,务必提前了解属地禁渔时间、管控河段,选用合规渔具,坚守生态法治底线,不要因微薄利益,付出刑事处罚与生态赔偿的双重代价。


发布时间:  阅读:408次

资料来源

  • 1.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司法文书、政策法规等权威资料整理
  • 2. 涉及法律法规内容以主管机关正式发布的文本为准
  • 3. 具体案件信息请以法院、公安等官方渠道发布为准
  • 4. 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并保持内容完整性
撰稿人简介:川,长期关注法治民生领域,擅长从公开案例中提炼核心要点。内容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力求通俗易懂,帮助读者快速理解事件脉络与法律逻辑。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资料整理,仅供法治研习科普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代表官方立场。相关案件事实以官方发布为准。本站不提供法律咨询、维权代办服务,不承接涉外社会调查。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摘抄本文内容。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标签:

微信二维码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fzmsdcw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