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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涉黄哪怕只赚0.1元,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原创

整理:中制法媒网   撰稿:川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传播淫秽内容,只有赚取大额收益才会触犯刑法,少量获利、几乎没有收入就不会被追责。安徽寿县这起判决,清晰划出法律红线: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看实际赚了多少钱,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传播行为,就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案情显示,2025年,男子江某深夜在网络直播平台开播,直播期间传播淫秽相关内容。整场直播时长仅26分钟,最终获得收益仅有0.1元。虽然涉案收益微乎其微,但办案机关审查后认定,江某主观上存在牟利目的,客观上利用直播公开传播淫秽内容,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依法作出判决: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不少群众会疑惑,仅仅0.1元收益,为何还要定罪判刑?这里结合法条做通俗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核心要件是“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犯罪成立并不设置最低获利金额门槛。

也就是说,判定是否构罪,首要审查两点: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赚钱、引流变现等牟利想法;第二,有没有实施播放、传播淫秽内容的行为。至于最终实际到手多少钱,是量刑时考量的情节,不是入罪的先决条件。哪怕收益只有几分钱、一块钱,只要抱着牟利意图开展直播传播,就可以成立本罪。

 

要区分两个容易混淆的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者关键差别就在“牟利目的”。如果不存在牟利想法,无偿传播淫秽内容,达到法定数量、情节标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旦带有引流、打赏、带货、赚礼物等牟利意图,直接适用处罚更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网络直播属于公开场景,受众具有不特定性,传播范围扩散更快,社会危害性更强,司法打击力度更严。

 

本案中江某适用缓刑,代表法院结合其传播时长短、获利极低、认罪态度等情节,作出宽缓处理,但缓刑依然属于有罪判决,会留下刑事案底,对本人后续就业、征信、子女相关政审都会带来长远影响,并非“没有实际惩罚”。

 

当前网络直播、短视频、社交平台流量繁杂,部分网民抱有侥幸心理,觉得短时间直播、收益微薄就不会被查处。事实上网络平台存在完整后台留痕,直播时长、画面内容、礼物流水均可固定作为证据,不要低估网安侦查取证能力。

 

【法治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直播空间属于公共传播场景。广大网络主播、网民应当严守网络视听管理和刑事法律底线,切勿为博取流量、小额打赏,触碰淫秽色情这条红线。不要抱有“赚得少就没事”的错误认知,只要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内容,即便是极低收益,一样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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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简介:川,长期关注法治民生领域,擅长从公开案例中提炼核心要点。内容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力求通俗易懂,帮助读者快速理解事件脉络与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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