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四川眉山仁寿县连环故意杀人一案,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隔案发十个多月,这起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的恶性刑事案件正式进入庭审阶段,案件当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本次庭审最大争议焦点,也引发大众对于精神疾病犯罪量刑问题的广泛讨论。
回溯整个案件经过,惨案发生于2025年9月9日。事发地点位于眉山仁寿县高家镇,49岁男子徐某,在当天早餐期间,萌生报复行凶念头,将舅舅、同村长辈、退休教师以及邻居四人,认定为存在恩怨对象,并提前备好作案匕首。当日上午8时左右,徐某头戴鸭舌帽,刻意遮掩面部,携带凶器从家中外出,按照提前规划的路线,依次寻找四名受害人实施袭击。
最先遇害的是徐某的舅舅高某云,随后徐某在路上偶遇同村长辈高某远,随即实施行凶。之后,徐某找到已经82岁高龄的退休小学教师高申远。据受害人家属事后表述,徐某作案的起因,仅仅是学生时代,这位老师对其管教严格,徐某因此怀恨数十年。老人一辈子扎根乡村教书育人,平日里为人和善,近十年时间,双方并未发生任何矛盾纠纷,却无端招来杀身之祸。接连伤害三名人员之后,徐某又闯入邻居家中,刺伤住户毛某星,致使对方重伤二级。行凶结束后,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着偏僻道路逃窜,途中关闭手机、丢弃手机卡,刻意规避追查,当天上午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警方调查取证以及审讯,徐某交代作案动机,笼统表述为“了结多年恩怨”。但多名受害人家属、村干部均证实,徐某和几名受害人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近期也没有发生口角争执,行凶属于无端报复。同时,经核查,徐某此前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次犯罪发生在上一次刑罚结束五年之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累犯,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本次案件最大矛盾点,来自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显示,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犯罪行为时,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在本次庭审当中,以故意杀人罪,对徐某提起公诉。检方同时提出两点意见,其一,徐某归案之后,可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据法律条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此同时,其累犯身份,必须从重处罚,最终量刑需要法院综合多重情节权衡判定 。
针对这份精神鉴定结论,三名遇难者的家属均提出强烈质疑。家属列举多项事实:徐某在案发前数月,就多方打探受害人居住位置,提前规划作案路线;作案过程当中刻意遮挡样貌;行凶之后销毁手机卡,选择隐蔽路线逃跑。完整的作案流程,足以证明徐某事前存在周密预谋,头脑清晰,具备完整辨认能力,不应当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徐某的精神状态、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开展二次重新鉴定。
庭审现场,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始终以自身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进行辩解,全程没有向受害人家属表达歉意。经过一天的庭审审理,法庭并未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将择期宣判。
结合本案,普法解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条中的“可以”,并非“应当”。如果犯罪人事前存在周密策划,具备完整辨别是非的能力,即便存在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法院也有权不予从轻。累犯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恶性杀人案件当中,会对最终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也折射出社会治理层面的问题,部分人员长期积压负面情绪,遇事滋生报复念头,即便存在所谓过往矛盾,也不能以暴力杀人的方式解决问题。而精神病司法鉴定,只是案件证据其中一项,最终判决不能仅凭单一鉴定结论,必须结合全部作案细节、客观证据综合判定,保障受害者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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