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民事纠纷执行领域,部分被执行人面对生效裁判义务,心存侥幸、规避履行,通过串通他人捏造债权债务、伪造证据材料,借助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等合法程序转移个人财产、规避债务执行。该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更是严重扰乱司法公信力与正常诉讼秩序,属于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两名当事人因恶意串通虚构大额借贷、企图通过司法手段转移房产规避执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司法机关审理查明,当事人李某因经营周转需要,曾向案外人周某借款数百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因自身经营亏损,无力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债务,在明知名下唯一房产即将面临司法处置的情况下,为恶意规避执行、保全个人资产,产生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的违法意图。
为达到逃避债务目的,李某主动联络其好友王某,二人私下达成串通合意,精心策划整套虚假诉讼方案,意图利用司法确认程序,以虚假债务抵偿房产,阻碍真实债权实现。二人分工配合,人为虚构四百余万元借贷事实,私自补制虚假借条,通过资金反复倒账、拆分流水拼凑等方式,伪造大额资金交付凭证,刻意制造真实借贷发生的假象。
证据材料伪造完毕后,李某、王某共同前往属地人民调解组织,假意达成债务抵偿调解协议,并正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企图借助生效司法文书固化虚假债权,最终实现房产过户、规避执行的非法目的。
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细致核验案件细节、资金往来逻辑、借贷交易习惯,发现该案存在诸多反常疑点。大额借款未约定利息、无担保措施、资金链条逻辑矛盾、交易行为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特征,存在明显人为虚构痕迹。法院随即启动疑点核查机制,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关联案件材料、债务执行记录,全面核查案件背景信息,最终查实二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企图转移财产、规避合法债务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将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经司法机关全面固定证据,李某、王某对捏造借贷关系、伪造证据、串通申请司法确认、意图实施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以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司法确认申请,妨害正常司法秩序,侵害第三人合法民事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人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惩处。结合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未实际完成财产转移、未造成债权人重大损失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作为共同行为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法院依法撤销涉案虚假调解司法确认裁定,依法保障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执行权益。
本案办结后,司法机关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开展法治释明,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边界与惩戒后果。司法机关表示,诉讼权利、调解权利、司法确认权利均应在法律框架内正当行使,不得作为规避债务、转移财产、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任何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串通他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无论是否最终得逞,均属于妨害司法的违法行为,达到追诉标准的,一律以虚假诉讼罪依法追责。
下一步,政法机关将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行为的排查打击力度,健全线索发现、移送、查办联动机制,严厉整治利用司法程序实施规避执行、侵占权益、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持续净化民事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树立诚信诉讼、依法履约、守法维权的良好法治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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