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制法媒网法治报道】当下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群众日常社交、信息分享的线上渠道,不少人习惯在此抒发个人情绪,但网络空间不存在言论“法外之地”。倘若因劳资矛盾,随意发布侮辱性、虚假诋毁他人的内容,即便仅对微信好友可见,也会触碰法律红线,构成名誉侵权。近期上海浦东法院办结一起典型民事侵权案件,一名年轻员工离职后,在朋友圈发布大量贬低经营者的不实言论,经调解,当事人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营线下门店的蔡某于今年年初招录小刘为门店店员,双方约定薪资标准、工作内容,日常用工流程规范。数月后小刘因个人规划提出离职,双方在薪资核算、工作交接环节产生分歧,小刘心生不满。
离职数天之后,小刘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动态,文中使用带有年龄歧视、人格贬低的网络低俗词汇形容蔡某,同时凭空捏造对方存在职场骚扰、恶意拖欠工资等负面信息。该朋友圈可见范围包含小刘的亲友、同行、前同事,相关言论快速在本地小范围传播,不少熟人主动向蔡某求证不实传闻,致使蔡某个人口碑、门店经营均受到负面影响。
蔡某第一时间通过微信联系小刘,要求删除全部侵权内容、澄清不实信息并赔礼道歉,但小刘拒不配合,坚持认为自身表述只是情绪抒发,不存在侵权行为。协商无果后,蔡某完整留存朋友圈截图、工资转账流水、店内员工证言等全套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诉求判令对方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致歉并承担诉讼相关开支。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工作人员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梳理事实。蔡某提供每月完整薪资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工资按期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薪资行为;店内多名在职员工出具证言,否认存在职场骚扰相关行为。反观小刘,仅能口头诉说个人主观不满,无法拿出录音、聊天记录、监控等实质证据支撑自己发布的负面指控。
工作人员结合法律条文对小刘开展普法劝导,明确两方面核心法律边界。其一,文中使用的贬义嘲讽词汇,专门指向特定自然人,带有明显人格侮辱属性,超出正常意见表达范畴;其二,小刘虚构骚扰、欠薪等负面事实,无任何证据佐证,属于诽谤行为。朋友圈具备公开传播属性,相关内容已经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完全满足名誉侵权的法定构成条件。
经过多轮沟通劝导,小刘充分认识到自身冲动发表言论的错误,清楚网络泄愤行为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主动提出和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刘立刻删除所有涉事朋友圈内容,连续三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书面公开致歉声明,澄清此前发布的全部不实信息,就侮辱贬损言论向蔡某正式道歉,本次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小刘自行承担。
中制法媒网普法解读
结合本案,本网梳理网络名誉侵权相关法律常识,面向广大劳动者、经营从业者作出风险提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无论是朋友圈、微信群、短视频平台,全部属于公开传播场景,线上发言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能随意使用侮辱词汇、编造负面虚假信息。
2. 劳资纠纷存在正规合法维权渠道。劳动者如果真实遭遇欠薪、职场不公等问题,可留存考勤、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靠官方途径合理维权,切勿通过网络造谣、辱骂对方的方式发泄情绪,否则维权不成反而自身构成侵权,需要承担删除内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不要抱有“仅好友可见就不会追责”的侥幸心理。朋友圈截图、录屏均可作为司法诉讼完整证据,发布人需要为自己发布的全部文字、图片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即便事后删除相关动态,只要对方提前固定证据,依旧能够依法追责。
4. 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更重法律后果。若捏造事实的内容大量传播、浏览转发达到法定标准,涉嫌构成侮辱、诽谤刑事犯罪,行为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留下终身违法犯罪记录。
本网在此提醒,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日常生活、职场往来产生矛盾分歧,应当保持理性克制,守住线上线下言语底线,依法依规处理各类纠纷,切勿因一时情绪冲动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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