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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群放任传播同学隐私 未成年人被判侵犯名誉肖像权赔偿两万元 原创

整理:中制法媒网   撰稿:川

互联网时代,社交群组成为青少年日常交流的常见载体,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即便是未成年人,在网络上同样需要恪守法律边界。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一名未成年学生建立网络“吃瓜群”,面对群内大肆转发的同学私人视频、照片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本人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案件披露的相关情况,涉案双方均为在校未成年人。涉事未成年人为满足猎奇、八卦心理,专门组建网络聊天群组,也就是网络上俗称的“吃瓜群”。群组建立之后,不断有群成员上传另外一名同学的私人照片、未经许可录制的隐私视频,在群内随意扩散、议论。

 

作为群组的创建者与管理者,这名未成年人明明已经知晓群内正在传播其他同学的隐私影像资料,清楚相关内容属于个人私密信息,继续传播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却没有履行群主的管理义务。既没有删除相关侵权内容,也没有对发布者进行劝阻,更没有将相关人员移出群组,放任隐私信息在群内持续流转扩散,使得受害同学的个人形象遭受负面影响,精神层面承受较大压力。

 

受害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方侵犯自身名誉权与肖像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北京四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对所建群组负有基本的管理职责。该案当中,侵权未成年人作为群主,在明知群内存在泄露、传播他人隐私影像的行为,却置之不理,放任侵权信息传播扩大损害后果,该行为已经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

 

鉴于侵权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判令该名未成年被告以及其监护人,向受害同学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且承担案件当中产生的其他合理维权开支。

 

这起判决具备很强的现实警示意义。很多青少年存在认知误区,觉得我只是建群,内容都是别人发的,自己不用承担责任。但法律层面,群主不是单纯的“挂名身份”,对于群内明显的侵权、侮辱、泄露隐私行为,负有劝阻、处置的管理义务,不作为、放任不管同样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网络不是肆意宣泄八卦情绪的场所,猎奇吃瓜不能建立在伤害他人的基础之上。随意转发他人照片、视频,泄露同学隐私,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需要赔礼道歉、赔偿金钱损失;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及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法律。

 

法官借此案件提醒广大家长与青少年学生,未成年人同样受法律约束。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法治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尊重他人人格权的意识。家长也要做好监护引导,教育孩子理性使用网络社交工具,不参与八卦起哄,不当侵权信息的传播者和放任者,守护好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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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简介:川,长期关注法治民生领域,擅长从公开案例中提炼核心要点。内容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力求通俗易懂,帮助读者快速理解事件脉络与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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