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男子因邀约已婚女子私下见面,引发对方丈夫激烈阻拦,却不顾人身安全强行驾车离开,将阻拦者拖行致重伤二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结合自首、赔偿谅解情节依法作出从轻判决。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私下联系、邀约已婚女子王某妻子外出见面。该行为被女子丈夫王某及其岳父发现后,二人随即在路上拦停林某车辆,当场进行质问。
为阻止林某驾车离开,王某直接趴于车辆车头位置阻拦,明确禁止对方驶离现场。在此情况下,林某未选择停车协商、冷静处置矛盾,而是执意启动车辆强行行驶。车辆开动后,王某从车头摔落地面,并被车辆继续拖行,造成全身多处严重损伤。
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情达到重伤二级。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一方辩称其行为属于自我保护、正当防卫,希望法院从轻或免予处罚。
对此,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系林某不当邀约他人配偶引发,王某拦车行为虽存在过激,但并未实施殴打、暴力攻击等严重侵害行为,不具备紧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形。林某完全可以通过停车、报警、现场沟通等合法方式化解矛盾,其强行开车、放任他人被拖行受伤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同时考量:林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江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办案法官表示,生活纠纷、情感矛盾均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切勿冲动驾车、强行驶离、放任危险发生。车辆属于高度危险工具,一旦使用不当极易造成重伤、死亡后果。无论纠纷起因如何,任何人都不得以“自保”“脱身”为由,放任他人人身遭受重大伤害,否则必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也再次明确:情绪冲突不等于可以暴力避险,民事纠纷不能成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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