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底,广东三水法院审结短视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明确自媒体剧本摆拍并非免责理由,恶意贬低、羞辱他人的视频创作者与怠于监管的平台,均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本地短视频博主王某为博取流量,邀约数名同伴在商圈公共区域拍摄剧本视频,刻意设置将路人关铁笼、挂牌嘲讽羞辱等情节,视频发布后快速扩散,严重降低普通民众对涉事群体的社会评价。受害方提起诉讼,同时起诉短视频运营平台,要求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视频虽为剧本摆拍,但拍摄场景为公共场所,内容刻意侮辱、丑化普通群众,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平台在收到权利人投诉后,未第一时间下架限流,未履行网络服务者审核、处置义务,导致侵权影响持续扩大,需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在平台首页连续七日发布书面致歉声明,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10万元;平台在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强调,网络空间同样受公序良俗与法律约束,自媒体创作不能以猎奇、羞辱内容换取流量,即便属于虚构剧本,只要侵害他人人格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平台需完善内容巡查机制,及时处置低俗、侵权短视频;普通民众遭遇网络名誉侵害,可留存视频链接、截图、发布记录,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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