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这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其实际造成的损害和主观罪过形式确定罪名。
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对于侵害人暂时中断侵害但随时可能继续的,仍应认定为"正在进行"。
应当综合考虑:
以下情形不认定具有防卫意图:
昆山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