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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原创

整理:中制法媒网   撰稿: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条文解读

 

本条确立的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通俗来讲就是: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判处多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不畸重也不畸轻。

 

该原则包含两层核心考量:

第一,看所犯罪行。也就是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包含犯罪性质、作案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同样是盗窃,盗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和盗窃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处罚会有明显区别。

 

第二,看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就是犯罪人的主观情况,包括主观恶性、是否属于初犯、有无自首立功、是否悔罪、人身危险性大小等。同样的犯罪事实,行为人主观恶意大、屡教不改,量刑会偏重;如果是初犯、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这一原则,既约束立法,也约束司法。立法上,立法机关会根据犯罪危害程度设置不同的量刑区间;司法审判中,法官量刑不能只看行为结果,还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避免机械判案。

 

普法科普

 

很多群众会疑惑,为什么同样是一类犯罪,有的人判得重、有的人判得轻,是不是存在不公?其实这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举个简单例子:同样是故意伤害,蓄意预谋伤人、手段残忍致人重伤,量刑会较重;而一时冲动发生冲突,事后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就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同时要区分,罪责刑相适应不等于“同案必须同判”。案件的具体情节、行为人主观状态各不相同,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的量刑差异,恰恰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该原则也起到双重作用:一方面,对严重犯罪予以严厉惩处,震慑犯罪;另一方面,对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行为人给予宽大处理,体现教育改造的目的,防止轻罪重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为普法研判,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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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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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简介:川:中制法媒网撰稿人,深耕法治民生观察,拆解典型案例、厘清事件脉络,通俗解读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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