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二、法院调查收集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三、审查核实
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去伪存真。
四、举证不能后果
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承担败诉风险。
【实践意义】本条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指导当事人举证、法院裁判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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