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对象
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但部分裁定除外。
二、上诉期限
判决上诉期为 15 日,裁定上诉期为 10 日。
三、上诉法院
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四、权利保障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得剥夺。
【实践意义】本条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对实现两审终审、纠正错误裁判具有重要作用。
16710134449
167101344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