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一、原告发言
原告首先发言,阐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二、被告答辩
被告针对原告主张进行答辩。
三、第三人参与
第三人可以发言或答辩,维护自己权益。
四、互相辩论
各方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澄清事实。
【实践意义】本条规范了法庭辩论程序,对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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