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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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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依据解读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条款解读】

一、履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这是法定义务。

二、申请执行

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移送执行

部分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四、执行依据

判决、裁定、调解书等都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实践意义】本条确立了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对实现裁判内容、保护胜诉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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