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履行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这是法定义务。
二、申请执行
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移送执行
部分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四、执行依据
判决、裁定、调解书等都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实践意义】本条确立了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对实现裁判内容、保护胜诉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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