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一、委托代理权
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回避申请权
有权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回避。
三、证据权利
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四、辩论权
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
【实践意义】本条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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