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起发生在浙江的事件,先后引发了社会层面的广泛讨论。一起是丽水一名男子途经便利店时,手背无意碰到女子的背包,却被对方当场指认摸臀,直至监控录像完整还原经过,才证明了男子的清白。另一起则是杭州一名女子,因邻里纠纷心生不满,刻意虚构遭到邻居猥亵的经历,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最终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两桩事件,情节不同、主观动机各异,却折射出同一个值得深思的法治命题:当不实的指控落在普通人身上,受害者背负的名誉损害,不能仅仅随着真相大白就一笔勾销,诬告行为理应承担与之匹配的法律代价。
在丽水一事当中,女子更多是出于主观错觉作出判断。事发之时,她仅凭身体一瞬间的感受,便认定自己遭遇冒犯,要求男子道歉,事后还选择报警。所幸店内监控完整记录了全过程,客观的影像证据,还给了当事人清白。但即便误会得以澄清,这名男子在当时所承受的指责、屈辱,并不会随之立刻消散。倘若缺少监控这一关键证据,想要自证清白将会是一条无比艰难的道路。
而杭州一案,性质则截然不同。当事女子清楚知晓双方只是普通的邻里争执,却为了宣泄情绪,刻意编造被猥亵的情节,剪辑片段式的视频在互联网传播。带有强烈引导性的内容一经发出,短时间内掀起舆论风波,涉事邻居瞬间陷入网暴漩涡,个人名誉遭受严重打击。谎言被戳穿之后,当事人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大概率属于认知偏差造成的误会,而后者是主观故意的捏造与诬告。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被指控者都要面对名誉受损的风险。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之下,一旦相关指控流入互联网,真相往往跑得比谣言慢得多。很多时候,公众的第一反应是先行站队,当事人还来不及辩解,污名已经广为传播。即便事后证明是一场误会或是蓄意诬告,伤害已经造成。
我国法律对于诬告、诽谤等行为有着清晰的规制。《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名誉权同样受到《民法典》的严格保护,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的意义,不仅仅是在真相到来之后还给无辜者一个公道,更是要树立一种警示:任何人行使自身权利,都应当守住客观事实的底线。遭遇侵害,当然可以勇敢维权;但仅凭主观臆断就随意给他人贴上违法的标签,或是为了泄愤刻意编造受害经历,都是对他人人格权益的漠视。
我们应当区分“误会”和“诬告”。人难免会有感官上的误判,出于真实感受提出质疑,本身无可厚非。但即便是怀疑,也应当尊重证据,理性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调查,而不是先入为主地对他人进行定性,更不可以借助网络舆论实施报复。
法治社会的内核,是每一个普通人的名誉都能得到稳妥守护。不实指控的代价,不该总是轻飘飘一句“误会而已”。唯有让每一次恶意造谣都受到惩戒,让每一次轻率指控都存有忌惮,才能在保障受害者维权通道畅通的同时,守住不冤枉无辜者的法治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