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某小学教师田某某,于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利用自身教师身份便利,在学校教室、值班室、厕所等校园场所,多次对5名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学生实施猥亵行为 。受害学生家长发现孩子精神状态异常,多次向学校反映相关情况,但问题并未得到处置。家长察觉事态严重后报警,2024年12月,田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

2025年6月26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田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多次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身为在校教师,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却利用职务身份对学生实施侵害,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案件刑事程序办理阶段,涉事学校与其中一名受害学生家属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共计支付25万元,用于受害孩子医疗救治、心理康复以及精神抚慰。家属表述,协议签署之后并未收到协议约定的任何款项。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答复称已经落实相关经济援助,该受害家属对此说法不予认可。时至案发一年半,两名遭受侵害的儿童仍然持续接受心理康复治疗,身心创伤尚未完全修复。
【裁判法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猥亵多名儿童、多次猥亵、利用教师等特殊职务身份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等情形,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具备教师身份,侵害对象多名,作案次数多,发生在校园内部,多重从重处罚情节叠加,法院据此作出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打击的司法导向。
从民事层面分析,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侵害,被害人有权主张侵权人赔偿医疗费、心理康复治疗费等物质损失。需要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受害家属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学校而言,校园内发生教职员工侵害学生案件,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过错赔偿责任。学校与受害家属之间签署的赔偿协议,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签约双方具备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
【案例实务启示】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校园教职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会给未成年人造成长期心理创伤。本案带给社会多重警示:第一,学校应当压实校园内部管理责任,完善校园重点区域监管、教职工日常行为监管,健全未成年人受侵害线索报告处置机制,不能漠视学生异常的信号。第二,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之后,监护人应当注意完整留存就医记录、沟通记录等各类证据,依法通过刑事报案、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三,遭遇侵害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接受专业心理干预,最大限度降低伤害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