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典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

原告系某居民小区二楼住户。楼下一楼水产商铺为日常经营,鱼池配套的抽水泵、增氧泵全天候不间断运行。设备运行产生低频振动噪声,通过楼板墙体向上传导,夜间噪声干扰效应尤为突出。长期持续的嗡鸣振动,造成原告睡眠障碍,并且前往医院就诊。原告多次与商铺经营者沟通协商,噪声扰民问题始终未能化解,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落实降噪整改,并赔偿相应人身及精神损失 。
庭审当中,被告提出抗辩,认为噪声检测数值并未超出国家噪声排放标准,自身经营行为合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噪声排放没有超标的情形下,经营者是否仍然需要对低频噪声扰民承担侵权责任 。
【裁判结果】
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噪声污染侵权,不能仅仅参照噪声监测分贝数值。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文,噪声污染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噪声排放超过法定排放标准;二是未依法落实噪声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即便噪声监测达标,如果持续性低频振动噪声已经超出一般社会公众正常生活容忍限度,实际侵害居民居住安宁权益,依然构成噪声污染侵权。
环境污染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举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本案被告未能完成相应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水产商铺限期完成设备减振降噪改造,消除低频噪声侵扰;赔偿原告医疗费12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3121.4元。
【案例法理评析】
以往噪声维权实践当中,不少群众遭遇低频振动噪声困扰,常常陷入维权困境。部分经营设备产生固体传声振动,仪器检测分贝达标,可是振动噪声实实在在影响居民休息生活。以往司法尺度多以噪声是否超标作为侵权主要判断标准,很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后,确立“不唯分贝论”的裁判导向,把“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造成噪声扰民”同样纳入噪声污染的认定范畴,补齐低频振动噪声的法律保护短板。
本案作为法典施行之后的首起司法案例,厘清了底商经营性噪声侵权的裁判尺度。商事经营活动应当兼顾周边居民生活安宁权利,经营权不能够以损害他人居住权益作为代价。该判例对于处理商铺设备、中央空调、机房设备等低频振动扰民纠纷,具备很强的实务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