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团伙犯罪案件终审判决。张某杰、戴某亮等7人组成犯罪集团,专门物色在校大学生,以交友搭讪为诱饵实施系列犯罪,全案涉案金额17万余元,全部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
该团伙分工明确,由团伙成员通过社交软件、街头搭讪,以交友、恋爱名义接触在校大学生,获取信任后邀约被害人前往酒店密闭场所。随后以打牌娱乐为幌子,暗中换牌、串通出千操控牌局,虚构被害人欠下高额赌债的事实。
被害人如果拒绝支付,团伙就安排多人闯入房间,采取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人脸识别转账,甚至逼迫办理网络贷款,拿到钱财后方允许被害人离开。其中一名受害大学生,被胁迫支付所谓“赌债”1.2万元,脱险后当即报警求助。
经司法机关查实,该团伙多次作案,同时触犯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多项罪名。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杰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零五天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要点解析
1. 诈骗罪:嫌疑人通过打牌出千作弊,虚构输钱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出财物,数额达到标准即构成诈骗罪。
2. 敲诈勒索罪:被害人识破骗局拒绝付款后,嫌疑人使用威胁、恐吓手段逼迫被害人交钱,属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3. 抢劫罪:在酒店密闭房间内,多人到场实施胁迫,当场逼迫被害人转账、办理网贷,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抢劫罪属于重罪,量刑标准显著重于普通诈骗、敲诈勒索。
本案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需要对集团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余成员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犯、从犯予以量刑。
案例警示
本案属于变形的“仙人跳”犯罪,不再是传统的捉奸勒索,专门利用年轻人社会经验不足、渴望交友的弱点设下圈套。
提醒广大青年群体:面对陌生人主动搭讪、频繁邀约线下见面,应当提高警惕;不要轻易跟随陌生人前往酒店等封闭私密场所;一旦遭遇胁迫、勒索,不要畏惧,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及时报警求助。
信息来源:广州天河法院公开通报、媒体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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