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徐宪平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宪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徐宪平全部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期间,徐宪平先后利用担任湖南省副省长、湖南省委常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参事等多个领导岗位形成的职务便利,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请托,在项目承接、企业经营发展、人事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各类财物,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6253万余元。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宪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综合全案情节考量,鉴于徐宪平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开展退赃工作,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到位,具备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本案已于今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当庭出示各项证据,被告人徐宪平及其辩护人充分开展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有序。
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审理、宣判,充分彰显党中央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立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本案为深刻警示,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严守廉洁自律底线,正确看待手中权力,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坚决杜绝权钱交易。各地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腐必惩、有案必查,持续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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