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彭晓春受贿一案 。被告人彭晓春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已经追缴到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位的部分将继续予以追缴 。
经法院审理查明,彭晓春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公权力,在项目推进、职务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3亿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处死刑。综合考量案件当中存在的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问题、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认罪悔罪并且积极配合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
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绝不能异化为个人敛财的工具。彭晓春身为高级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理想信念彻底滑坡,无视党纪国法,把岗位当成捞取私利的筹码,大肆收受巨额贿赂,一步步滑向腐败深渊,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该案的判决充分释放出不论什么级别、什么岗位,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一定会被严肃追究的强烈信号。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没有休止符。领导干部应当以此案为镜鉴,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规范权力行使。同时也表明,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严惩职务犯罪,持续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任何便宜,切实维护法纪权威,守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