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引发的社会关注,为统一全国司法机关办案尺度,填补此前实务办理中的法律适用空白,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共计十五条条文,从案件适用范围、情节认定标准、层级办理流程、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多个维度细化实体与程序规则,清晰划定低龄恶性犯罪追责边界,明确对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启动核准追诉程序,追究对应刑事责任,彻底打破“低龄等于免罚”的片面认知 。
202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增设低龄未成年人特殊追责条款,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人员,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以极端残忍方式致人重伤、终身残疾,综合判定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核准追诉后,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该法条落地五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情节恶劣”评判尺度、强制措施适用、上报审批流程等环节存在理解分歧,同类案件处置标准不一,部分恶性案件因法律适用模糊难以推进追责工作,群众对此存在诸多疑问。本次两部门联合出台十五条专项规定,核心目的就是打通法条落地“最后一公里”,统一全国公检机关办案规范,兼顾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
《规定》首先厘清长期存在的司法争议,将法条中“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明确界定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类犯罪行为,不再局限于单一罪名判定。这一调整有效规避司法实践中因犯罪形态、罪名认定分歧导致恶性暴力案件无法追责的问题,只要行为人客观实施剥夺他人生命、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满足法定危害后果,即可纳入核准追诉审查范围,极大压缩法律适用模糊地带,避免出现“定性漏洞”让恶性低龄犯罪逃脱惩处。
针对社会各界最为关心的“情节恶劣”如何界定这一核心问题,新规搭建起完整、可落地的综合评判体系。办案机关审查案件时,不能仅凭单一危害结果下定论,需全方位结合犯罪动机、作案手段残暴程度、侵害对象身份、造成人身与社会双重损害、行为人作案后的悔罪表现、是否存在毁灭证据、多次施暴等多重主客观要素综合研判。对于多人共同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还会区分各未成年人在作案中的主次作用,分人单独评判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标准,杜绝一刀切式认定,既防止过度追责,也不纵容主观恶性极大的低龄施暴者 。
在案件办理程序层面,《规定》完善从侦查到最高检最终核准的全链条操作规范。新规明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类案件后,可根据现场危险程度、行为人社会危险性,依法先行采取对应强制措施,同时增设羁押必要性常态化审查机制,兼顾办案安全与未成年人身心保护。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先行受理核查,逐层向上报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最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整个办案周期内,硬性要求讯问未成年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自行委托律师的嫌疑人统一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同步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诉讼权利,提供司法救助、代理律师对接渠道,实现加害方、受害方双向权益平衡保护 。
新规同时设置分层处置机制,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经最高检审查后,对综合情节尚未达到追诉标准、决定不予核准追责的涉案未成年人,并非简单一放了之。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属地教育、公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依法将涉事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机构开展系统性矫治、心理干预与行为矫正,通过强制性教育手段矫正不良行为,从源头预防再次发生暴力犯罪,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治理目标。
公安部法制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表示,此次十五条专项规定,构建起实体标准清晰、办理流程闭环、权益保障完备的办案制度体系,向全社会释放清晰法治信号:年龄绝不是严重暴力犯罪的“免罪金牌”,对于突破人性底线、造成重大伤亡的低龄恶性施暴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据法律从严依规处置。与此同时,整套规则全程贯穿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严格抬高刑事追责门槛,仅针对极少数极端恶性案件启动追诉程序,避免刑罚手段滥用,守住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治理基本立场。
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整治是系统性工程。该《规定》的落地实施,补齐了刑事司法环节的制度短板,为基层公检机关处置同类案件提供明确指引。与此同时,新规也倒逼家庭监护、校园管理、社区干预协同发力,改变以往“出事只靠司法兜底”的治理困境。司法机关将以新规实施为契机,同步开展校园普法、家庭教育指导、罪错未成年人早期干预等配套工作,推动建立家庭、学校、司法、社会多方联动的预防体系,从源头减少低龄恶性暴力案件发生,以刚性法律规范守护群众人身安全,夯实全社会安全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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