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买房的时候,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困扰:跟着一家中介看完房子,之后发现另一家中介报价更低,换渠道成交后,会不会被原中介认定为“跳单”,还要赔付违约金?北京一中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居间纠纷,给大家讲清了这里面的法律边界。
有家企业有租赁办公场地的需求,和一家中介达成合作后,工作人员带着企业人员实地看了好几套房子,其中一套房源让企业比较满意。看房之后,企业在市场上多方比对,发现同一套房子,别的中介给出的报价更低,综合考量价格和服务之后,最终选择通过第二家中介完成了租房交易,并且按合同付清了对应中介的服务费。
原中介得知情况后,认为企业已经接受了自己的带看服务,却绕开自家成交,属于违约“跳单”,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经过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中介的诉求,认定企业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时主要考虑了三点现实情况。第一,这套房源并不是这家中介独有的资源,房源信息早就发布在各大房产平台,属于公开可查的信息,其他中介也能正常获取;第二,原中介只做了基础的房源介绍、带人看房的工作,后续议价、签合同、办理交易手续这些核心环节都没有参与,服务和最终成交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第三,企业并不是故意逃避付费,换中介之后正常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私下和房东直接交易。
按照《民法典》里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想要认定“跳单”违约,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必须是委托人享受了中介专属的居间服务,利用对方独有的交易机会成交,还刻意避开中介拒绝付费,满足这些条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付费责任。
法院处理这类案子,一直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认可中介付出的劳动,保障他们合理的收入,也要尊重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房源本身就是公开的市场信息,购房者、租房者完全可以对比不同中介的收费、服务水平,选择更合适的合作方,不能把换中介直接当成违约行为。
承办法官也提醒普通群众,日常找房的时候,最好保存好各家中介的聊天记录、报价单据、看房凭证。如果房源本身是公开信息,只是因为价格、服务问题更换中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是中介提供了独家房源,全程跟进谈判交易,这时私自绕开中介成交,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跳单,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中介行业来说,想要留住客户,更应该靠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定价来增强竞争力,而不是用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只有交易环境更加公平,房产中介行业才能稳步规范发展。